宜昌市购买自住住房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常识
关于这个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它是有着明文规定的。根据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条例,我们可知:职工家庭在宜昌城区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级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是指单身职工、职工和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父母和成年子女夫妻双方。
借款人是指参与抵押的职工家庭成员(其中1人为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购买的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单》,所在楼盘已被本级中心纳入可发放贷款楼盘管理。
2、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20年。
3、住房出售方愿为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4、主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宜昌区域内中心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5、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6、借款人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7、主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考核标准》规定。
8、借款人与住房出售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所购房屋性质为住宅。
9、申请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
10、已交付了总房价30%以上房款。
11、借款人愿意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本中心办理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的业务。
12、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意事项
1、为了避免重复提供材料,借款人购房提取公积金手续、委托提取偿还贷款手续应与公积金贷款手续同时办理。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只能委托中心通过内部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能办理其他形式的提取。
2、异地调入人员在本地缴存公积金不足12个月的,经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3、办理申请登记时主借款人凭中心开具的联系单到建行长江支行(隆康路长江瑞景1楼)或工行伍家支行(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对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4、借款人可自主计算可贷款金额,计算时先确定可贷款期限,然后计算可贷款金额。
5、单身证明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个月。
6、提供复印件时,第2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居民户口簿复印夫妻双方有身份证号页。
7、办理申请登记、贷款相关手续时需所有借款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8、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住房出售方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贷款期限
1、按以下方式确定最小值,计算单位为年。
贷款期限(值)=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实际年龄-1
贷款期限(值)=40-(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
贷款期限(值)=30
2、贷款期限在1年至以上贷款期限最小值之间确定。
四、贷款金额
1、按下述方式确定最小值,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千元。
贷款金额
(值)=
[
借款人月缴额 (单位+个人)
+
配偶月缴额 (单位+个人)
]
╳
0.35
╳
12
╳
贷款期限
借款人月缴比例(单位+个人)
配偶月缴比例(单位+个人)
贷款金额(值)=房屋总价的60%或70%(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的为60%;当前年份-房屋建成年份≤5年的为70%)
贷款金额(值)=40万元
1、 贷款金额在1万元至以上贷款金额最小值之间确定。
五、申请登记需提供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单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住房出售方担保承诺书原件。
5、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6、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原件。
7、借款人身份证原件(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及复印件1份。
8、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借款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办理贷款手续时需提供材料
1、以上第六条第2、7、8、9项证明材料原件。
2、以上第六条第1、3、9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第7、8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
3、主借款人的公积金联名卡或还款银行储蓄卡。
七、办理购房提取及委托提取还贷手续时需提供材料
1、以上第六条第7项证明材料原件;第七条第3项证明材料原件;
2、需办理购房提取的借款人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提取人单位核实加盖印章。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各自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各自的建、工、农、商、交、招任意银行可办理转账的银行卡。
3、在本级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分别出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书》,需单位核实加盖印章。
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联系单》原件。
5、《宜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6、《贷款流程表》原件。